台灣打擊網路盜版 為何困難重重?

文/蘇元和
數位匯流蓬勃發展後,如數位機上盒等網路盜版行為卻也越來越猖獗,然而,思考台灣當前網際網路的影視音內容侵權與盜版的問題,始終無法真正解決問題的關鍵?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兼任教授邵瓊慧接受訪談時表示,問題關鍵在於主管機關包括智慧財產局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界線不明確, NCC權限是審查多媒體機上盒等射頻器材的硬體規格,而不包含接連內容涉及的侵權,但改善盜版問題,政府不應以切割權責的方式互踢皮球,而應共同合作解決新興的問題。
2005年,P2P數位音樂平台ezPeer案及Kuro著作權爭議案,引發外界一片譁然。邵瓊慧是當年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告訴代理人,在ezPeer案及Kuro案經過侵權訴訟後才達成和解,而使後續數位音樂授權機制逐漸發展。但她指出,在當時民事案件中,即使唱片業者曾取得民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卻仍無法有效遏止ezPeer 、kuro網站內歌曲的散布與侵權,凸顯著作權法及訴訟法上的缺失。
困難一:法令不明確
然而,13年後的今天,面對更加嚴重的網路盜版問題,邵瓊慧仍認為,台灣法規還有多處的缺漏,立法不明確,修法一再拖延,政府態度不夠積極,且認為應由權利人採取訴訟。
「但問題在於,許多被侵權的權利人往往會因法令的不明確,以及不確定訴訟個案到了法院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權利人的判決,因此,不具信心的權利人也就對於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有所顧慮。」邵瓊慧說,事實上,有許多國家早已針對網路侵權問題有特別的立法規範,並透過行政處分或法院判決以遏止盜版,台灣應該正視權利人所受到的困難。
邵瓊慧說,盜版行為的背後常與不法侵害正版的影音業者有關,但盜版行為越來越壯大,長期以來,在台灣都無法根絕,外界恐怕想問的是涉及侵權的盜版業者背後究竟有無特定的勢力?「我認為,政府應該更積極處理,並平衡社會上權利人、使用者的權利及社會公益。」她強調,「這就如同數位匯流的修法,政府也談了很多年,但只要牽動到背後不同的利益團體,進度就會拖延或被擱置。」
困難二:技術中立 免責免罪?
除了刑事局日前破獲千尋盒子的盜版事件之外,市面上仍有許多機上盒與電視棒內建涉侵權的盜版內容,引發爭議不斷,其中,包括在台灣銷售逾百萬戶的「安博盒子」的合法性也備受外界質疑?
不過,根據安博科技的官訪網站發布律師的聲明稿表示,「安博盒子有NCC型式認證,依法許可在台灣販售的多媒體平台設備,安博盒子僅為硬體設備,設備被並無預載、存放任何侵害智慧財產權內容,消費者得使安博盒子連線上網,藉由瀏覽器、Youtube等應用程式App連線觀看網路影音或自行下載第三方應用程式App使用。安博科技無從管控及審核Youtube影音內容……。」
邵瓊慧說,這種技術中立衍生的爭議與案例很多,市面上類似的機上盒也很多,針對侵權內容的部份現在就是必須要有法院的判決,才能認定是否為盜版,且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之罪,權利人往往無法及時有效的進行處理。
事實上,從技術中立的原則來看,邵瓊慧表示,涉及侵權的業者都會說「我只是提供盒子,賣技術。」然後,把盜版的責任推給下載的使用者。
邵瓊慧也表示,當年的ezPeer案及Kuro案,一敗一勝的訴訟結果,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傳輸平台的ezPeer其用途具有多樣性、本身並非犯罪工具,即使使用者下載未經授權的著作權檔案,仍應有合理使用空間、刑罰免責條件。反觀,Kuro為招攬會員加入並賺取會費,且刊登可利用Kuro軟體下載最新流行新歌等廣告內容,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其會員透過此軟體平台服務並進行大量下載、交換與重製著作權檔案的行為知情,因此,需負侵權的刑責。
邵瓊慧舉以過去美國最高法院Grokster案,法院認為,檔案交換軟體是中性,但利用或提供該等軟體或服務的行為,不一定可以免責,仍要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誘使、幫助或引起他人的侵害著作權行為而斷。
不過,台灣法律上過去卻沒有明確定義「誘導侵害」與「輔助侵害」的侵權類型,邵瓊慧表示,台灣著作權法只有「共同侵害」的行為責任。在ezPeer案及Kuro案之後,才新增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引誘侵權責任。但在實務上,她說,著作權人是否得以主張單獨賣機上盒的業者構成引誘侵權,或因透過雲端主機的共同侵權,而構成侵權責任,仍需待法院依據個案事實審酌。
困難三:認證的機上盒 侵權的內容網站卻設在境外
當採訪團隊實際查訪市面上銷售機上盒的通路業者時,通路業者表示:「盒子上都有NCC的認證,怎會違法?」邵瓊慧對此表示,市面上許多業者利用消費者的不了解,將硬體審驗作為認證內容,或作為宣傳行銷手段。但NCC也公開表示,審驗機上盒器材應要求廠商在審驗證明上,加註器材的審驗範圍不及於器材後端連接網接取的影音內容。
今年2月,NCC也表示,針對無線多媒體機上盒的申請案件,要求申請人須簽署切結書;申請人必須保證型式認證申請書的製造商與向標檢局申請產品驗證登錄的生產廠要相符,且所申請型式認證的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或影視棒內,無提供未經授權的影視音節目及頻道的韌體或APK等程式的預載或下載連結。
儘管NCC強調,申請機上盒認證的業者若因而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將由NCC或原驗證機構,撤銷或廢止機上盒或影視棒的審驗證明,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但一位有線電視業者與一位正版OTT機上盒業者都表示,簽了切結書,但沒有看到實質效果。換句話說,有取得認證,也簽了切結書的機上盒業者,並沒有改善爭議且存在侵權內容的問題。
另外,市面上銷售的機上盒的盒子都有認證,但往往民眾購買後,下載應用程式APP以及連結的內容網站卻是一個境外的侵權網站?邵瓊慧表示,網路侵權具備快速傳播及擴散的特性,且盜版網站設在境外,盜版者是誰?依據目前法律規定,法院文書必須「送達所在地點」,有執法上的困難,難以抓到涉案者。
「但只要侵權結果發生在台灣,從法律看問題,我認為權利人可依法並採取行動。」邵瓊慧說。
2013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事件;2017年,立委鄭運鵬等多位立委提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皆引發輿論譁然,網民質疑侵害言論自由,最後都停止推動修法。
邵瓊慧表示,台灣存在著過去威權體制的恐懼不安,現在民眾變成一碰到敏感議題,就會認為政府會進行行政濫權,因此,反對「封站」的聲浪大。但國際間包括英法歐盟國家、印度、新加坡、日本與韓國,都已立法賦予權利人直接向法院聲請命ISP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權利;且歐盟判決也認為這樣措施並無妨礙言論自由的疑慮。
「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並不是100%,言論自由仍有法律的規範;網路上絕大多數的盜版都沒有公益性也沒有正當性,封鎖一個境外以侵權為主之盜版網站並不致於侵害言論自由。」邵瓊慧表示,如果台灣能在著作權法增修類似的條款,將可與國際法制同步,更可宣示遏止網路侵權的決心,以及對台灣文創產業發展的重視。
邵瓊慧說,面對網路侵權的問題,這幾年台灣政府確實都還沒有找到有效的對策。事實上,政府也錯失一個機會,當輿論聲浪起來時,政府應該登高一呼,向大眾傳遞與宣導重視智慧財產權的正確觀念,縱使盜版無法根除,但可隨著一系列的反盜版行動與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可以加強灌輸消費者不要使用與觀看盜版網站。否則,政府宣稱要推動內容文創產業,卻沒有遏止盜版的具體有效機制,只會讓國內影視音業者的困境更加雪上加霜。
困難四:台灣使用者付費觀念薄弱
「10年前的ezPeer案與Kuro案達成民事和解後,當時引發外界倡議使用者付費的觀念,至今仍未全面建立。」邵瓊慧說,台灣社會風氣缺乏無體財產的觀念,不重視品牌與軟實力,當然就不會尊重數位影音等網路上傳輸內容的著作權。這就是台灣代工思維,低估了靠腦力、有創意的價值,最後,台灣的創作能量卻變得奄奄一息。
「現況就是消費者對於影音平台忠誠度低,太過習慣觀賞盜版網站內容,民眾會覺得網路的東西應該都是要免費的。」邵瓊慧說,政府機關與正版業者應聯手教育民眾重視智慧財產權與使用者付費的觀念。
圖片來源:TDC NEWS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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