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行動支付業務鬆綁 列6大重點

台灣數位匯流網記者吳冠輝/台北報導
金管會於昨(18日)預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多項行動支付相關業務制度鬆綁,並列出6大重點,包括未來民眾可以利用行動支付至超商繳納水電費、罰單等政府代收款項,也能夠發行類似悠遊卡的「儲值卡」等。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電子支付機構推動業務需求,以提升電子支付機構服務之完整性及使用者儲值電子支付帳戶之方便性,並強化電子支付機構收款使用者之風險控管,此次共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條條文,新增2條條文。
金管會此次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共有6大重點。
一、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間訊息傳遞服務:
電子支付機構得透過行動電話手機簡訊或語音、社群訊息等方式為使用者間傳遞訊息;本項業務申請程序,採取開辦後備查方式。
二、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
使用者得預付一定金額購買電子支付機構以實體形式所發行記載等值金錢價值,並由持卡人將所表彰金錢價值儲值至該電子支付機構電子支付帳戶之拋棄式無記名卡片,並以新臺幣為限。
三、強化收款使用者之通報及審查機制:
建立電子支付機構與收款使用者往來情形資料庫,以強化電子支付機構對收款使用者之審查機制,並訂明對收款使用者調查及評估之內容。
四、修正支付指示應記載事項,並放寬得不適用支付指示及再確認之交易金額門檻規定,由現行單筆1萬元,每月累計交易金額3萬元,提高至每筆5萬元,每日10萬元,每月20萬元。
五、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支付由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業及超級市場業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規費、稅捐及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服務費、大眾運輸業票價及其他相關服務費用。
六、考量實務上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墊款之需求,增訂電子支付機構得對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使用者單次墊款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圖片來源:TDC NEWS翻拍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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