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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鄭自隆〈公視董事不能獨立行使職權?〉:請勿指鹿為馬、混淆視聽

編輯部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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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邱家宜、馮小非、羅慧雯(公視董事、華視董事)

日前(12/7)貴刊刊載公視鄭自隆董事大作公視董事不能獨立行使職權?一文,文中認為,即使公視董事會已做成多數決議,公視派駐華視董事會的法人代表仍可「獨立行使職權」,做出與公視董事會不同的投票決定。我們在此提出嚴正反駁,此種邏輯矛盾、似是而非的說法,顯然刻意混淆公視董事與公視派駐華視法人代表兩種不同身分。

鄭董事身為公視董事,在公視董事會針對華視的監理事項進行投票時,自然要獨立行使職權,依自身意向投票,但如果代表多元性的公視董事會表決結果與其個人意向不符時,他作為公視派駐華視董事會的法人代表,自然必須依法人代表角色行事,以確保公視對華視的監理能夠落實。鄭董事在文中將在公視董事會中「獨立行使職權」權利,搬到其作為法人代表的華視董事會上,指鹿為馬、混淆視聽。

先對此事做點前情提要。華視帳目不清問題是多年公案,已離職的前常務監察人林筠教授一直希望徹底清查,此事今年年初經今周刊披露,監察院主動介入調查,並引發華視前總經理王麟祥是否牽涉部分佣金流向的案外案。華視莊豐嘉總經理上任後開始積極調查,雖然種種跡象均指向同一方向,但因無法確認金流而難以繼續深入,幾位華視董事因此提案應將此案移送檢調,以釐清真相,勿枉勿縱。不過在華視董事會中卻遭到來自來民股董事、員工董事、文教基金會董事、甚至部分同時擔任華視董事之公視董事的強烈反對。

反對移送的聲音不外乎:華視要向前看,過去的就讓它過去,不要再追究了;調查佣金流向會嚇跑廣告客戶,影響華視業績。站在公廣集團良善治理立場,我們認為華視若要重新振作,必須與老三台舊有沉苛徹底切割,長痛不如短痛。轉型正義的核心價值就在於,如果違規作惡而得利者最終不必付出任何代價,未來如何遏止人們繼續違規作惡?

因此我們堅持此案必須追究。加上監察院已立案調查,主管機關也成立專案小組,站在公視對華視應善盡監理責任立場,提案遭華視董事會否決後,我們幾位同時擔任華視董事的公視董事決定在公視董事會提案要求華視更改決定,並如鄭董事文中描述,最後以明顯優勢表決通過(10票同意、2票反對、2票棄權)公視派駐華視法人代表需提復議,投票同意移送。事情發展至此,代表多元性組成的公視董事會在是否移送王麟祥一事上,已經過討論並做成明確決議,其法人代表在華視董事會上,就必須依此以多元性為基礎的結論執行。

代表華視文教基金會,依慣例擔任公視法人代表的宋川強,從2006年起即一直擔任華視董事,之前在關於移送與否的討論中,曾多次激烈發言反對,並在公視決定移送後,依舊在華視董事會的復議案中投下反對票(另一反對票是民股董事)。

我們幾位董事深感,法人董事拒絕執行決議若成常態,未來公視對華視的監理豈不形同具文?因此在公視董事會提案要求將宋解任。後經陳郁秀董事長以其初犯,建議「留校察看」,斡旋幾位董事另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關係法人監理辦法」修正案,對法人代表義務做更明確規範,目前相關程序仍在進行。辦法的修改並不針對任何個人,而是著眼於公視對華視的監理權必須落實。

不像宋川強董事在復議案中直接投下反對票,鄭自隆董事雖然在公視、華視董事會中也曾多次發言極力反對移送,但他在復議案中採取離席不投票做法,顯然對於法人代表應有之角色並非沒有理解。

鄭董事在前文中關心:如果監理辦法真的依我們的提案修改,他身為公視董事同時也是派駐華視法人代表,未來還能不能在華視董事會上不理會母法人的決議而「獨立行使職權」?依照或許有機會通過的監理辦法修正案,答案當然是不行。因為他所「獨立行使職權」的公視董事會已經做成決定,要求其法人代表在華視執行此決定,如果拒不執行,公視董事會得將此法人代表解任。

但即便如此,被解除的只是其派駐華視法人代表的身分,絲毫不影響其作為公視董事的身分。因此鄭文所謂「公視董事不能獨立行使職權?」的提問,根本是假議題。也就是說,如果前述假想狀況的主角是鄭董事,若拒不執行其駐華視法人代表義務,可能面臨被解除委任,但完全不影響其公視董事身分,也絕對不會影響其在公視董事會中繼續「獨立行使職權」!

 

作者邱家宜、馮小非、羅慧雯,公視董事、華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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